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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滚乐队与乐队摇滚

听Cream的live时的一个脑洞

英蓝那部纪录片里Jack Bruce说

“我们做的是试着用蓝调的语言创造出一种独一无二、原汁原味的音乐,一切都与芝加哥和三角洲无关,那只是激发的灵感和话语的出处。”

cream是第一个rock super band,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说,摇滚乐队范式是披头士开创的,乐队摇滚范式是奶油开创的,在这之前的摇滚范式是猫王和小理查德那种个人摇滚明星。

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小团队紧密围绕一个或两个创作核心;后者是每个人水平极高各司其职互相契合,可以玩得起来撞得出化学反应,特征是其巅峰时期的live非常惊人而且往往超越录音室,比如深紫、the who、yes。

不过这也都是放在摇滚语境下才有开创性可言,前者原型就是大boss雇佣领导几个乐手,再往前点古典就是作曲家作曲乐团演奏;后者原型就是一堆乐手歌手聚在一起玩jam,散点就是所有的早期节奏布鲁斯队,像John Mayall的Bluesbreakers,与其说是乐队还不如说是一个组织,紧密契合高度凝聚才能达到我说的这种“乐队摇滚”的程度。

这两者在价值高低上并没有比较意义,不过当然是前者更常见更容易复刻,而后者可遇不可求且大多昙花一现(一个天才找人捧自己玩并不难,知音双子星已经很难得了,要找三个四个五个一起玩难度和不稳定度直接指数飙升……),而且现代音乐经过几个高潮后似乎制作和演唱越来越重要而演奏越来越不重要,所以披头士比奶油出名那么多也很make sense。

不过这俩倒也不是非此即彼截然对立,可以一个乐队一个乐队一张专辑一张专辑去具体看。比如枪花的一专是后者,但二专权力失衡就塌缩成Axl Rose的个人创作了;比如某神奇乐队齐柏林,在录音室作品上可以说是吉米页一手操办的摇滚乐队,但live就是四个人的乐队摇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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